(一)一般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出具)
(一)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修改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修改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修改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修改税务登记。
(三)资料要求: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修改,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修改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修改的,应提供:
①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修改的,应提供:
①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修改后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修改的,应提供:
①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修改的,应提供:
①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修改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修改,需提供改制批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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