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临时被派遣外出办理公事,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

1、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日出差并进行了延时工作或者工作者双休日出差并进行了正常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延时工作的情形应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未从事延时工作或者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未从事工作。

这两种情况下的劳动者未从事工作,仅仅是工作地或休息地转移到外地。工作地或休息地的不同不能成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若出差时间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话,则有悖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但是,这两种情形均是劳动者与正常工作不同的工作或休息方式,所以不能因此否认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创造准效益而做出的努力,以及劳动者至外地工作给自己家庭与正常生活带来的不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须支付必要的出差补助。在计算出差补助时,双休日出差的标准应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时的标准。

什么是出差补助?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

企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

1、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

2、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

提示: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一般都有明确标准,但各地视经济条件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