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骋讯 10月23日 星期二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缘由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一般解散、强制解散、股东请求解散三大类。企业在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之后,非法定缘由不得解散,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也是不能随意解散的,只有在满足解散的条件后,才能有股东按照股东解散公司程序进行解散事宜。那么,股东解散公司的程序是什么呢?

一、股东解散公司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头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法院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1.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

另外,法院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广泛的层面上,具体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4.法院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在经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将公司解散后,股东解散公司程序需要按照到公司登记设立时的原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然后将解散的情况告知公司的债权人。然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实,在签署工作完成后,需要制定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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