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申请代 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 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 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 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 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 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 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