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些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截至2018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 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 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 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二、 自开专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三、 哪些应税行为可自开专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 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2、 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3、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4、 工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四、 其他事项

1、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