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议期内,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或者个人,均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他们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异议书应写明: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