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一共三十条,包括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机关。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办法》明确了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的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办法》强调了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