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做为公司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相信很多人在各种偶像剧中都有所了解,其实公司合并与分立不仅在偶像剧里常见,在现实生活中的并购重组、资产或业务整合中也屡见不鲜。

可是许多财务人员不了解业务和税收政策,导致多交了税或者留下了税收隐患,更耽误了企业的发展。那么公司合并、分立纳税会有变化吗?需要额外缴纳增值税等税务吗?

1、增 值 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土 地 增 值 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3、契 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 业 所 得 税

公司合并、分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4款、第5款规定执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5、印 花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合并、分立不缴纳增值税、契税、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各位财务人员可不要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就去多缴税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