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发票

总局【2016】5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了部分内容,其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具体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票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1、对于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政策无时间限制。故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目前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

二、零税率发票

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零税率业务包括以下几类: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如: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等;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免税发票

免税业务是指在增值税应征范围内,但政策给予免予征税税收优惠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显示“免税”字样或“***”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