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原则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它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卖出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先申请的人。

4. 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它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如需办理业务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欢迎您的来电!12

附件下载(1):

b5e1bade1989_副本.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