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比如:产品发明(如仪器,设备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二、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受理阶段、初步审查阶段、公布阶段、实质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及后续年费维持阶段。

1、受理阶段: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是电子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会在2-3个工作日收到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如果申请的同时,申请人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一般情况下会在5-6个工作日连同上述通知书,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需要保密,是否可以去海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申请。

(邮寄申请文件: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上述官文的发文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排除电子系统运营问题及节假日等关系,只仅供大家参考。

接下来是:什么情况下会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关于地址:如果是外国人/企业 我们只需要写到二级市即可。 如加拿大魁北克。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一):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2、初步审查阶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审查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我个人认为审查员会审查以下内容,欢迎补充:

(1)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化学领域的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请求书、说明书、保密审查请求(如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如有)、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的发明名称是否都一致。

(3)说明书摘要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可以包含发明的化学式。

(4)摘要附图(如有)是否为说明书附图之一。

(5)权利要求书的项数是否按阿拉伯顺序排列,并且没有遗漏。 个人习惯每个权要都会审核最后是否以句号结束。

(6)如果有优先权信息,是否已超过1年有效期,是否提供优先权文本或者可以通过DAS来获得。如果有优先权转让,是否有转让证明文件。 这些信息必须要在请求书中体现,提交内容可以后补,但是个人觉得会延迟下发《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的时间。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是否委托了国内专利代理机构。

(8)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了官费。申请人可以按照缴费通知书/费用审批通知书上的内容,在最终缴费时间前缴纳相关费用。

3、公布阶段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当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别忘记缴纳实质审查费哦!

5、授权阶段

熬了那么久,终于授权了! 赶紧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授权办登费,年费和印花税哦!

那哪些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呢?

(1)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3)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4)年费维持阶段:简言之就是每年都要缴纳年费滴!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