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5月30日消息(记者褚夫晴)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某某、任某某等集资诈骗罪一案,犯罪份子李某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伙同任某某、刘某某等假借虚假的项目和资产抵押权等方式,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1285万余元,涉及出资人达90余人。除返还出资人资金79万余元外,其余资金均被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等人转移、隐匿、挥霍,给出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

非法集资犯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的特点。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018年以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89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8件,集资诈骗罪7件,同时涉及两个罪名4件,涉案集资参与人近4万人,涉案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58亿余元。

据二中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宋菲介绍,不同于早期“小作坊式”的集资诈骗,现在的非法集资犯罪多是披上了具有迷惑性的外衣。“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在该院此前审理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便有犯罪分子假借“空壳公司”骗取集资人700余人,近2亿元的钱款。“此类案件占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的70%,非法集资的钱款多被犯罪份子挥霍,用于公司自身的运作以及对外放贷赚取利息差,还有相当部分的钱款不知去向。”宋菲说,区别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依据主要是有无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的审批。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新的非法集资表现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给出了民众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几点风险提示:

第一,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不可信。正规的投资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应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如果推介所谓风险低、收益高的产品,甚至承诺收益比银行理财高出数倍,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第二、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既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更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应高度警惕。

第三、熟人介绍要小心,心存侥幸不可取。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之间较为亲近的信任关系,让投资人产生“这是某某熟人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某某也参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会坑我的”等侥幸心理。对于熟人介绍的投资产品、项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况,不要盲目轻信,草率作出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