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 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 登记程序

1、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