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人的生老病死,企业终有一天也会走向消亡,而在工商部门所体现出的便是公司注销登记。说起公司注销登记,但凡经历过的,多数人都会觉得是一场“痛苦”的经历。先不说繁琐的税务登记,来看看公司注销的正确姿势。

谈及公司注销,首先必须明确两个概念: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只有完成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方可正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需要关注的是,解散与清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实践操作中,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万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公司通常须先予以解散,然后方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才正式办理注销登记。

01公司解散

一家公司如果最终走向注销,既可能是一种主动行为(如股东决议注销),也可能是一种被动行为(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先“解散”才可能去注销。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予以解散。

以上五种情形,便是法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已涵盖实践中所有公司解散的类型。如果将解散原因简单分类,可分为(1)约定条件成就(2)股东决议解散(3)被动吊销关闭(4)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是决议解散的一种特殊情形)

// 约定条件成就

关于约定条件成就,就是指公司章程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这种事由既可以是营业期限届满,也可以是其他事先确定的事由。当然,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虽然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但该种解散事由“可逆”,即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新的股东会决议,从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此外,随着公司章程越来越受到股东们的重视,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设定解散事由,有助于化解公司僵局;通过公司章程的预先设定,可以对公司股东间因持股比例不科学而造成的僵局起到良好的解决作用。通过公司章程预先设定解散事由,值得每一位股东予以关注。

// 股东决议解散

股东决议解散是指公司股东形成有效的公司解散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决议方式对公司予以解散。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实践中两方股东意见不一,且要求解散的一方持股比例并未达到2/3以上,则无法通过该种方式解散公司。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就是虽然要求解散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经超过2/3以上,但由于部分股东不予配合,而无法形成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公司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正常的召集、召开相应的股东会;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通常须借助公证处)相关决议程序的合法合章,进而认定作出的决议有效,就满足了“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一法定解散原因。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情形,很多人只关注到这通常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并未关注到其与公司解散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法定的解散事由,且从实践来看,是一种“不可逆”的解散事由。换句话说,一旦公司“被依法被吊销”,其必须走向解散清算及注销程序,而无法通过整改或股东决议方式“复生”。公司一旦被工商部门吊销,法定“不可逆”解散事由即出现,公司股东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进而完成相关注销手续。

// 司法强制解散

关于司法强制解散,这是相较于股东决议解散的一种特殊方式。之所以谓之“特殊”,因为这是一种非常态的做法,是对司法有限介入公司经营的一种突破。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公司表决机制出现失灵,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解散”公司。作为对自力解散的有效补充,强制解散是一种特例,是为化解公司僵局而生。出于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原则,以及司法有限介入的谦抑性原则,对于个别股东提起的强制解散之诉,司法实践部门往往对之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以上可见,如果公司部分股东拟解散公司,途径有:

1)与其他股东形成关于公司解散的有效决议;

2)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成就;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02公司清算

根据规定,一旦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各项清算具体工作。

1、清算组在成立后,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并在查实公司资产后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清算组应在成立后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职权。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只有公司履行该等通知义务,才能确保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3、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确认。

4、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在完成以上债务清偿、财产处置后,由公司股东再次形成关于公司正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等内容,公司据此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