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智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与地方税务局(地税局)。

国税的概念:国税是由于分税制的实行从而产生的,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过程当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铁道的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的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的罚款及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地税的概念:中央税(国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的管理权及收入的支配权进行分类的。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的管理以及使用的税种。

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辆使用税;

6、房产;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

11、印花税;

12、筵席税;

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4、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