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相关规定,销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抵扣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于特定项目的购进业务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建筑服务、房地产等行业的简易计税支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等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职工食堂、宿舍等福利设施支出,或以福利形式发放给个人的物品。
二、非正常损失相关的业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如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及相关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特定服务或行业限制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如企业购进的贷款利息、餐饮消费等。
凭证不合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或信息不全。
四、其他法定情形
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如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范畴,不得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