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非居民企业特定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等)。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法定税率为20%,实际减按10%征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
软件企业,可减按10%税率征收。
其他特殊情形
部分区域性政策(如海南自贸港)或行业特定优惠可能涉及10%税率,但需结合具体政策条款。
注意事项:
非居民企业的10%税率属于预提所得税范畴,若税收协定有更优惠税率,可优先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等适用其他优惠税率(如15%、20%),不属于10%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