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具体如下:
核心规定(《资源税法》第十五条)
1.基本期限 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特殊期限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适用于临时开采、偶发业务等情形)。
纳税申报与缴款截止日
-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例如: -按月缴纳:次月1日—15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税款(遇节假日顺延)。 -按季缴纳:季度结束后次月1日—15日内申报(如第一季度税款在4月15日前缴纳)。
地方税务机关的细化权限 省级税务机关可在上述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明确按月或按季的适用标准)。
特殊情形
1.代扣代缴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需在支付款项时代扣资源税,并在次日起15日内解缴税款。 2.原油、天然气开采 按月度预缴(次月15日前),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