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时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