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增值税法规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法定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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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
个人消费者属于最终环节,无需抵扣进项税(如零售商品、餐饮服务等)。 -
销售免税货物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用具
- 养老/教育/医疗等特定服务
- 经备案的跨境免税服务(如技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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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
例如:-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代开专票除外)
-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按3%减按2%征收
- 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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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项目
如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房产)等(购买方为企业的除外)。
二、特殊业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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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销售环节
单用途/多用途卡售卡时不得开专票,仅可在实际消费后开票。 -
差额征税项目(部分)
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扣除部分金额不得开专票(如旅游服务中机票费用)。 -
金融商品转让
因盈亏可互抵,不得开具专票。
三、主体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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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未代开专票)
除住宿业等8类行业试点可自开专票外,需由税务机关代开。 -
非正常户/注销期纳税人
税务登记异常或被注销时禁止开票。
四、票据合规要求
- 交易信息不完整/不真实
如无购销合同、资金流水不符等,涉嫌虚开风险。 - 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
禁止为“空壳交易”或虚开发票。
五、特殊行业规定
- 部分金融服务
存款利息、保险赔付等不征税收入不得开专票。
️ 风险提示
- 虚开发票后果:包括补税、滞纳金、0.5-5倍罚款,严重者承担刑事责任。
- 善意取得例外:受票方不知情且交易真实时,可能允许抵扣(需证明无过错)。
总结清单(不得开具专票情形)
| 情形类别 | 具体示例 |
|---|---|
| 购买方为个人 | 零售商品、餐饮服务 |
| 免税项目 | 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跨境免税服务 |
| 简易计税业务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销售 |
| 预付卡销售 | 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售卡阶段 |
| 差额征税扣除部分 | 旅游服务中的机票费用 |
| 金融商品转让 | 股票、外汇买卖 |
| 小规模纳税人 | 未选择自开或代开专票的 |
| 非应税项目 | 个人转让房产(购买方为企业除外) |
| 无真实交易 | 虚开发票、信息不符的交易 |
实操建议:开票前务必确认(1)购买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业务是否应税(3)自身计税方式。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