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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公司有一笔汇票,我们是出票人,对方收到汇票后把汇票搞丢了,且他们没入账,现在已经过了两年的追溯期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为时效已超过2难,丧失失票据利的,仍然享有民事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如果超过了2年的利时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相当的金额。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