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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6月份进货1000万,但供应商只开出500万发票,当月就把货物全部售出并开出了全部发票。7月份才收到供应商开出剩余500万的发票。但是,6月份纳税申报时已缴纳了附加税,请问能否把已缴的附加税退回?

没搞明白,申报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的啊,为何会存在多交呢? 你的意思是说,如果6月份就收到那500万的发票,就会少交甚至不交附加税费,现在想问是否能退回是不?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