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
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

此法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表述,前7条是绝对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规范。第8条自愿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该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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