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规则如下:
1.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例如,货物交付地在中国境内,则该销售所得来源地为中国。
2.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若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所得来源地为中国。
3.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例如,从境外企业分得股息,所得来源地为境外企业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若支付方在中国境内,所得来源地为中国。
6.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注意事项:
· 居民企业需就境内、境外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或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 跨境业务中,需注意税收协定优先原则,避免重复征税。
· 实务中,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交付凭证、劳务记录等资料,以证明所得来源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