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可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账簿设置不合规
依法应设账簿但未设置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收入、成本凭证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
申报义务未履行
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期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
计税依据异常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此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明确特殊行业、特定类型企业(如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不适用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核定方法包括参照同业税负水平、按收入成本比例推算等。
若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需提供证据申请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