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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有书面合同且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关键点说明: 赊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不以实际收款时间为准,而是依据合同约定或货物发出时间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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