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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税款征纳、当场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不履责、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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