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增值税计算过程中,将纳税人已经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剔除出去,不再允许抵扣,或者需要补缴这部分税款的操作。
通俗地说,就是你之前买进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来可以抵减你卖出商品或服务时要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税法规定这部分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了,你就需要把它从之前抵扣的金额里“转出来”,增加你当期要缴纳的增值税额。
为什么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的核心原理是“销项税 – 进项税 = 应纳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但是,当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再用于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用于了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时,之前抵扣的进项税就失去了抵扣的基础,需要“吐出来”,以保证税负公平和链条完整。
哪些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常见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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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企业购买空调安装在员工食堂(集体福利);企业购买礼品发给员工(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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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例如:仓库失火导致原材料损毁;因违法经营被没收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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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同上,指在产品、产成品本身因非正常损失而无法产生销项税,其对应的进项税也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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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例如: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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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例如:在建厂房因安全事故倒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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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这些服务的进项税,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即使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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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 例如: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假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信息不全等),或者虽然发票合规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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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
- 如果购买方已认证抵扣了进项税,之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购买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销售方需要冲减销项税额(开红字发票)。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通常在发现需要转出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相关成本/费用/资产科目(如: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管理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借方科目取决于转出的原因:用于福利费则计入福利费,发生损失则计入损失相关科目等。
- 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金额最终会加到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里,增加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申报: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需要将转出的金额填写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如第14-23b栏,根据具体转出原因选择)。这个转出额会自动汇总到主表中,增加本期应纳税额。
总结:
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纠错和调整机制。它确保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合理性,防止了税款流失,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和税负公平。纳税人需要准确理解税法规定,及时识别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按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