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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5%×年数)。
(2)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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