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述①. 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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