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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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