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
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
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
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
二、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
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
二是有的外商
投资企业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
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
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
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三、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
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
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
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四、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
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
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
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
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五、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
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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